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8259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萤石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本院已于2022年11月7日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温塘肚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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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