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四季9幢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安吾片迪,男,1972年9月1日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2月6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吾片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1)云340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之间结算的证据材料仍需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为由,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申 健 书 记 员 蜂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