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建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某某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1116号 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花香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528777324。 法定代表人:***·菲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7274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债务,现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德建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