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1489号
(2017)粤0305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思坦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069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共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192.0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人民币361元。申请执行人共办理了30831.07元领款手续,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1489号、(2017)粤0305执恢2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刘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