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思坦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许细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思坦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地4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侵权损失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3069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思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经银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1.0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经依法予以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字第1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