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1811号
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绿科路90号1幢3层302室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琴。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润扬广场101栋11楼。
负责人***。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依法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五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