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5150号
原告:中山市板芙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327514L。
法定代表人:梁君毅,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娟,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雅园游乐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板芙公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7029264-3。
负责人:彭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雅园游乐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板芙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中山市板芙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