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0执异3号
***:***,男,57岁,住盱眙县。
***:***,女,56岁,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28006965,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32岁,汉族,无业,住盱眙县。
在本院执行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4日对本院评估、拍卖盱眙县兴府南路5-18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487500元;二、驳回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20元,由被告**负担11770元,由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830执2466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苏0830执2466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所有的位于盱眙县××路××号两层楼房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城镇××路××号两层楼房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事实与理由: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苏083民初2466号公告,申请人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城镇××路××号两层楼房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于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人***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现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执行异议,因为上述房屋购房款为808000元,是申请人全部出资购买,有银行汇款流水为证,而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现被执行人**只享有该房屋25%的产权份额,因为上述房屋购买时,**没有出资一分钱房屋购买款,**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25%份额只是名义而已。其次,而房屋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处理,也不易处理,目前申请人因政府拆迁后购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又无其他住处。
本院查明,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487500元;二、驳回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20元,由被告**负担11770元,由原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
另查明,涉案的盱城镇兴府南路5-18号房屋的房权证号为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其房屋为按份共有,共有人为***、**、***、**,每个占份额为25%。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异议申请是否成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结合本案,申请人***、***对本院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拍卖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是提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后,对其评估、拍卖无不妥之处,但应保留共有人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徐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