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2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更,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塞纳春天小区会所v>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李彩霞,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7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义,被上诉人七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绿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雷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李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1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