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2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更,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塞纳春天小区会所v>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李彩霞,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7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义,被上诉人七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绿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雷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李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1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