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6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13层52号。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
被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塞纳春天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