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45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13层52号。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北新郑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昊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456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9)豫0184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9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二、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昊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前往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实地到登记的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的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北新郑公路东侧,寻找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走访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昊的行踪;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29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截止2019年12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郑州圣戈******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