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1170号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勇,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洋,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13层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