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01号
申请人:武汉金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后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918796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祁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AJEY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金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58.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金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XX支行营业部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81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金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