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8279号 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5735071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祁顺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AJEY5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财产不足部分,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以500000元为限,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