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8279号之一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5735071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祁顺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AJEY5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6元,减半收取3978元,由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