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971号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祈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诉争服务费105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