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519号1幢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0704998C(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桂花城6号楼6-3、4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13515106(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7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装修工程款59万元及迟延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缴纳案件执行款30万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323714.5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前交到卧龙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二、由于被执行人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被执行人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交到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件款(623714.5元),暂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本案裁定进入再审,则被执行人缴纳到卧龙区法院的款项暂时存放于卧龙区法院账户,待案件再审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退还被执行人还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河南省高院驳回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则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卧龙区法院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制裁。三、若被执行人南阳隆升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一、二条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