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715江苏凯宝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715号
原告:江苏凯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经七路198号吾悦广场27幢1517室。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坝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美。
原告江苏凯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江苏凯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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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卢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广
书 记 员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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