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814恒丰电力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814号之一
原告:恒丰电力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路35号。
法人代表:徐金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坝东路3号。
法人代表:杨春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恒丰电力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丰电力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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