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941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1941号之二
原告: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检察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岳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恒方,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坝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047元,被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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