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1817号
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辽0114民初203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民终7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辽0114民初2037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79.80元,减半收取36,989.90元,由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晓颖
人民陪审员 王寅辉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