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1817号
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辽0114民初203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民终7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辽0114民初2037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79.80元,减半收取36,989.90元,由原告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晓颖 人民陪审员  王寅辉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