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782执531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路91号4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农业银行锦州石油支行存款638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大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