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辽0782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辽07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申诉人***的起诉。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878元,退还给被申诉人***。二案件受理费8878元,退还给申诉人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
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21年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43.98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531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大志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