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9372号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7361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11400161280XY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61682W
法定代表人:许淑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03××××
本院受理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96.9元,减半收取43,848.5元,由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