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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9372号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7361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11400161280XY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61682W 法定代表人:许淑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03×××× 本院受理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96.9元,减半收取43,848.5元,由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