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监7号
监督机关: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路91号4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千平,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辽07民终896号民事判决,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新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并以***(行)监[2017]2107000002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涛
审判员庄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