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赤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73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074726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物理层第6层(自编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579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渝0236执保34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000元的财产。被保全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XXXXX账户存款76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487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XXXXX账户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