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036号
原告:**中,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重庆市夔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07472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重庆市夔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