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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商会大厦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12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964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安市遂川县水南井冈山××道××道交汇处“远梦新世界广场”所有在建工程(除已本案房产之外)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2013—D069,地号为025782718),但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暂时难以处置。2022年5月16日,因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27日,本院依法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239.6890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5日,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