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1384号
申请人: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1DTP2G,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辛王庄村兴旺大街0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32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斌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