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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12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964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且已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程序,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在建工程,工程管理混乱,评估资料不齐,评估工作难以进行,暂无法处置。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到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现有的财产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清楚,无需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12662399.36元及利息,鉴定费127000元,案件受理费186048元,截至2021年12月1日,执行工程款12662399.36元及利息,鉴定费127000元,案件受理费186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