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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