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