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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信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2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6158761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信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振华里中天御景华庭3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840230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信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予以批准,庭审期间责令上诉人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上诉费23358元,如果五个工作日之内没有交纳上诉费,本院将视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庭审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诉人并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崔 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