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942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国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3幢3层3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