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方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599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