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87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宏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