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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陕西宏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87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宏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