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初1361-2号
原告: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钦什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C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