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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8)冀0529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南宫市和***两个管辖地)。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向贵院上诉,希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诉请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涉案工程地,故***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