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8)冀0529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南宫市和***两个管辖地)。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向贵院上诉,希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安平县永昌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诉请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涉案工程地,故***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