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初1361号
原告:安平县永**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钦什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C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原告安平县永**种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种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68万元及补贴款9万元,共计7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0日,被告***将其从被告2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承包的*****高速邢台段JA-19项目段分包给原告,并签订《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项目部提供刺丝隔离棚、焊接隔离棚、防眩网等材料,合同价款共计3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高速邢台段JA-19项目2014年10月份施工完毕,2014年12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经过核算。尚欠原告货款68万元,协商补贴款9万元,合计77万元整。根据法律规定,各被告应当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协商补贴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三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新华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新华区法院管辖,但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