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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122民初2481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政,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1日17时30分,原告乘坐***驾驶的豫L×××××小型客车,沿临颍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皇帝庙乡潘牛路口北100米处时,与对向被告***驾驶的豫A×××××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豫L×××××小型客车乘车人包括原告在内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二、本案被告蒋、邢不是侵权人,原告起诉二被告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前有任何遗产,更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二被告已经继承了遗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蒋、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应驳回起诉。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2015年判决书认定我公司有连带责任判决错误,我们认为应使用侵权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判决书显示的我公司仅承担20%赔偿责任,金额是34750元。执行裁定书证实陕西高速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141000元。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8月21日17时30分,***驾驶豫A-×××××轻型封闭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皇帝庙乡潘牛路口北100米处时,与对向***驾驶的豫L×××××超员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和豫L×××××号小型客车乘车人***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以及豫L×××××号小型客车的其他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漯公交认字[2014]第1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工贸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受伤后在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73307.92元,(含出院后治疗花费1231.47元),外购矫形器一个计款1860元,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服药治疗;2.继续创面换药处理;3.忌生冷、辛辣刺激性食物,保持大便通畅;4.定期复查,指导肢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014年3月12日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漯河民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其鉴定意见为:“**因本次事故致“右侧7根肋骨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确定》第4.10.5.b条,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日该所另作出关于**二次手术费用的评估意见:“根据现行医疗收费标准,**的二次手术费用约需叁仟伍佰元到肆仟元(¥3500元~4000元)人民币左右”,鉴定费1620元。另查明,1.**住院期间由其表妹**(城镇居民)陪同护理;***,系**父亲(1962年10月29日出生,城镇居民,下岗职工,患智力障碍残疾,等级为二级,无劳动能力),**为其独生女儿;2.***,系**儿子(2010年4月19日出生);3.豫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该车在被告人保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6日零时至2014年3月15日24时止。 **诉***、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豫A×××××轻型封闭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5631.9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4251.57元;三、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4750.52元;四、被告***、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三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提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2018)豫民再20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豫1122执66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冻结、查封、扣押)***、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141973元或者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待处。 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辩称: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曾向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我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20提出撤诉申请,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豫1122民初255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2013年8月21日17时30分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于2014年3月12日对**所受损伤作出伤残程度评定,2014年3月12日即为**伤势确诊之日。**应自2014年3月12日之日起一年内向本案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原告**曾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原告**于2017年6月20提出撤诉申请,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豫1122民初255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又于2018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仍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自**2014年3月12日确诊伤势,到第一次起诉本案被告被我院受理,均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并已超过民通意见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并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其他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被告辩称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上诉案件诉讼费交纳方式 通过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方式为现金;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的方式为银行转账或者现金,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或者上诉费票据与上诉状一并交本院查验 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6(本市)039500020005100000106(外地)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