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097号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1幢2层C区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1328号、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