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097号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1幢2层C区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1328号、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声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