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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