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