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7号 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30号14层E-8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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