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7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30号14层E-8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936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2023年4月21日,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