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30号14层E-8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