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30号14层E-8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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