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90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斯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365、367、37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770元,以上合计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