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082号 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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