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082号
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0-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徽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