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2550号
原告:黄业传,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7865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门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29612L。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帮生,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黄业传诉被告和县水务局、第三人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业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业传提出撤诉,系其对处分权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业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黄业传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