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3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