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和州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3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和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