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27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丰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用房租每年偿还欠款,直至欠款还清时止,此案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黑270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果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对(2017)黑270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