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瑞丰换热器有限公司

某某丰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270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丰换热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地址:加格达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00,370.00元,现执行到位100,000.00元,已于2018年3月1日发放给申请人,因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在改制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撤回对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黑2701执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如果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恢复对(2017)黑270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辛丽丽